1.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2、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合法關閉的條件
1,公司確實存在經營困難。給員工放假,發待崗工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2.公司應提前書面通知全體員工停工待崗,且不是針對個人或少數人待崗,而是針對所有部門或員工。
3.公司提前向員工宣傳,告訴他們困難的經營狀況,比如盈利能力,比如財務狀況。如果公司只是口頭描述經營困難,實質是強迫員工離職,不依法賠償,基本可以判定違法。
4.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同意,公司停止生產。
壹般來說,企業因非勞動原因停工、停產的,勞動者根據不同情況享受特殊標準工資。所以企業在決定停工或停產時要註意,以免遭受訴訟。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