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新疆、西藏等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結婚的最低年齡是男不得早於20周歲,女不得早於18周歲。這些變化只適用於當地少數民族,不適用於居住在當地的漢族。漢族人還是要遵守男不早於22歲,女不早於20歲的原則。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之所以能放寬年齡限制,與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生活習慣、文化密切相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47條: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立法法》第七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但是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規定作變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