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或任何第三方幹涉;
(2)任何壹方不得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
(三)必須達到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四)不得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麻風病未治愈或者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的,禁止結婚;
(五)雙方沒有不應結婚的血緣關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