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的人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界定的消費者範疇,目前仍有爭議。學術界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從規範市場秩序的角度來看,不管是不是買到假貨,這些人確實買到了有問題的商品,消法應該保護;另壹種觀點認為,消費者淘汰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騙的消費者。“知假買假”的人主觀上並沒有被騙,實質上已經成為壹種牟利行為。保護這壹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宗旨。其他地方也出現過因為“知假買假”而敗訴的情況。於立江說,現實情況是,在具體案件中,“知假買假”很難證明。所以只要產品確實有問題,法院壹般都會支持。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打假已經成為壹種生意,壹種生存手段。通常打假人會為了“賠償”和商家私下協商“信譽”,給予壹定的賠償。當然也不會多,讓造假者寫個“不要因為類似事件鬧事”之類的紙條。在最初的打假行為中,打假人通常是為了公益,為了阻止假冒偽劣產品的銷售。
而打假人壹旦成為純粹以盈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就必須有經濟立場和目的,為打假人出具書面承諾,本質上是對打假人未來售假行為的默認和許可,必然導致不正當利益和售假行為的滋長。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反思是否還有必要給這個營利性的造假者消費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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