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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第二次安置的條件

法律分析:民政部門安置退役軍人的法律義務只是退役軍人向當地報到後壹年內安置,並保證其有三年的穩定工作期;僅指非自身原因(單位改制、關閉等)的下崗失業人員。)在穩定工作期間將被退回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有安置義務。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三十六條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退役士兵工作安排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介紹信後0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或改制的,退役士兵和本單位其他人員共同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減少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條由人民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工齡和待安排的工作時間,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從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的80%的標準,逐月向退役士兵支付生活費,直至其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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