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三十六條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退役士兵工作安排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介紹信後0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或改制的,退役士兵和本單位其他人員共同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減少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條由人民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工齡和待安排的工作時間,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從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的80%的標準,逐月向退役士兵支付生活費,直至其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