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不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條件

不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條件

法律分析:

合作社有合作社章程。我國供銷合作社是以農民成員為主、服務農業的集體所有制合作經濟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農業的橋梁,是做好“三農”工作的重要載體。中國供銷合作社分為基層供銷合作社、縣級供銷合作社、市級供銷合作社、省級供銷合作社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下簡稱聯合會)是國務院領導下的全國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負責領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從事與章程規定無關的活動。

第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了擴大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發展產業化經營,提高市場競爭力,可以依法自願組建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協會。

第十二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由公司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要求的成員。

  • 上一篇:退伍軍人第二次安置的條件
  • 下一篇:為什麽有人說馬丁·範·布倫是靠“拍馬屁”當上美國第八任總統的?真的是這樣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