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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責任主要包括哪些責任?

主體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是指實施壹般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主要有兩種方式: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規,不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違法是行政責任的前提。主體的行為尚未構成行政違法的,不能產生行政責任。也就是說,並不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所有行為都產生行政責任,只有在存在行政違法的情況下才會產生行政責任。

2.民事責任

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民法規定的或者基於法律特別規定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後果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包括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履行民事義務的行為要求,是國家強制規定的。在我國,公民、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復、重做、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體現為犯罪分子接受司法機關審判和懲罰的義務。我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罪與罰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其作用在於調節罪刑關系。具體來說,刑事責任的調節功能是:犯罪是否實施決定刑事責任的存在,犯罪所反映的嚴重程度決定刑事責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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