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以上問題回答如下:執行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強制力,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義務,以確保權利人權利的實現。執行文書包括依法應當由法院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壹旦確定,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申請人。申請人往往是勝訴的原告;反訴勝訴的也可能是被告。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當執行程序結束時,整個訴訟程序也就結束了。這是法院調解後的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