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配原則是合夥企業股份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如果出資相同,則均分。如果不壹樣,就說明誰出錢多,誰持股多。如果有技術入股或者專利入股,需要將技術轉化為資金,然後進行再分配。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三個人合夥開公司,可以協商確定如何分配各自的股份。壹般情況下,股權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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