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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術語的解釋

“法制”在中國古代就有了。在現代,人們對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是不同的。

第壹,狹義的法制,認為法制就是法律體系。詳細來說,是指掌權的社會團體通過國家權力按照自己的意誌所建立的法律和制度。

其次,廣義的法律制度是指社會關系的所有參與者嚴格平等地執行和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的原則和制度。

再次,法制是壹個多層次的概念,不僅包括法律制度,還包括執法、法律監督等壹系列活動。

補充

1,法制:

《管子·法禁》:法統不議,民不私。

韓佳壹《新書不定》:仁善慷慨,此人之主也是刃;權力和法制,這個人也是壹把斧子。

何晴修《柴香與金俊書雅註》:夫君聖君時代,法制完善,有權貴暴民,何用訴訟?

2.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權力建立的法律制度以及根據這些法律制度建立的社會秩序。法律制度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形式和具體內容。

嚴復《袁強》:“從官、工、商的法制來看,人知其職,事無監督,無所不知。”

巴金《作家要有勇氣,文藝要有法制》:“這說明發揚民主有兩個方面。壹方面要講勇氣,另壹方面要有健全的法制來保障。”

宋·範仲淹《打陜冀攻守之策》:“須遣近臣,去別密短時,始可訂法制。”

李晴余《隨想錄·歌·花樣》:“老歌混韻無常,不足為奇,因其法制不備。”

3、中醫術語。也就是做同樣的事情。指的是中藥的傳統炮制方法(制藥行業沿用的壹種方法)。壹般添加其他輔料。如半夏、豆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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