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小說屬於文字作品的衍生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其著作權屬於作者,這壹點毋庸置疑。關鍵在於如何界定“侵占罪”的性質,根據性質不同,所侵犯的法律關系也不同。a .未經作者授權修改文章實質性內容,將構成對作者修改權乃至保護作品完整性權的侵犯。這個要看改動的性質和程度,有沒有惡意歪曲。其保護期不受時間限制。b .如果在網站或論壇上發表的文章被其他網絡平臺轉載,這種行為就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壹種外在形式。我國法律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由作者或作者授權的人行使。但本案中,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轉載至其他媒體的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即允許轉載者不經作者同意轉載作品,但必須向作者支付壹定費用,且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期從作品首次發表起至作者死亡後50年。c .如果別人的作品是用自己的名字發表在論壇或網站上,這種情況下,“盜用者”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作為壹項人身權,署名權的保護期不受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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