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工作範圍內,如果當事人有過錯,是失職導致生產事故,也需要承擔安全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壹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零七條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安全生產相關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零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