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權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統稱,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權。生命權是指公民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剝奪或危害的權利,健康權是指公民保護自己身體器官和功能安全的權利。
保護生命健康權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許多法律部門的共同任務。非法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通則》第89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這裏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