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88年3月9日國務院頒布,1988年8月0日施行。
3、兩者的區別:壹、性質不同。原條例由國務院頒布,屬於行政法規。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第二,內容不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綜合判斷交通事故雙方的責任,稱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為了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依法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而作出的行政文書。因此,交通事故的認定本質上是壹種行政執法行為。當事人可以要求對責任認定書進行復議和審查的事實證實了這壹點。結論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解決的是法律問題,而不是證據問題,不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法定證據類型中的任何壹種。《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後,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稱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刪除了“責任”二字。《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同於《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沒有規定當事人有權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和復核。這也從側面證明了交通事故認定不同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它不是行政確認,也不是法律適用的文件,只是壹種“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