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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協調與聯動機制的範圍

根據我國法律,國家建立了中央與地方、部門之間、軍隊與地方、地區之間的國家安全協調聯動機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保障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的實施。

第四十七條各部門、各地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實施國家安全戰略。

第四十八條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建立部門間協商機制,對維護國家安全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研判,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部門之間、軍隊與地方、地區之間的國家安全協調聯動機制。

第五十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決策咨詢機制,組織專家和有關方面分析研判國家安全形勢,推進國家安全科學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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