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依法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1,具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絡;
2、有專門的農業保險業務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3.完善農業保險內部控制制度;
4.有健全的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安排及風險應對計劃;
5.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6.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為了防範農業保險業務風險,《條例》作出如下規定:
《條例》高度重視農業保險業務風險的防範。為確保農業保險依法合規經營,真正發揮支農惠農作用,條例作出如下規定:壹是規定保險機構應當具有健全的農業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其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償付能力、準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編制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二是為切實保證政府給予的保險費補貼依法使用,禁止以虛構或虛增保險標的、虛假理賠、虛列費用等任何方式騙取政府給予的保險費補貼。三是明確了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三十壹條。
保險機構經營政策性支持的農業保險,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涉農保險是指為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漁船等財產保險和涉及農民生命和身體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