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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治安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幹擾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造成有害幹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的特點: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

1.從處罰主體來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采取“單壹制”處罰制度,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權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序上,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完全采用行政處理程序。

3.從制裁的角度來看,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級制裁。治安管理處罰作為壹種較重的行政處罰,在我國與刑罰密切相關。在我國的法律制裁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級制裁。

4.從處罰的強制性來看,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對警察來說是強制性的。

綜上,20元以下的罰款,當場處罰,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執行的罰款,執法人員當場收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3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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