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快遞員丟失快遞後,需要對收件人進行賠償。補償標準如下:
1.對於已經投保的郵件,可以直接按照保額進行賠償;
2.對於沒有保價的郵件,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但要註意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收取郵費的三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六條郵政企業對普通郵件的丟失不承擔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普通郵件損失除外。
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因下列原因之壹造成給據郵件丟失的,郵政企業不承擔責任:
(壹)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保價郵件損失的除外;
(二)所寄物品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
(3)發送方和接收方的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