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買家發起的“七天無理由退貨”服務的郵費承擔原則:交易中的運費糾紛,按照“誰有過錯誰承擔”的原則處理。
賣方應承擔貨物的質量問題。對於買方發起的退換貨行為,不屬於商品質量問題,運費承擔分為兩種情況:
(1)商家將產品打包,買家只需承擔退貨運費。
(2)非商家產品,所有郵費由買家承擔。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