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未按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資金;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予以撤職,對個人投資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80%的罰款。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