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婚政策規定,已婚夫婦單獨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的,不能再生育子女。少於兩個孩子的,經有關部門同意,可以生育。這個規定也是為了社會人口的科學增長,不遵守規定的夫妻將承擔相應的經濟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和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
二、離婚、再婚、生育的審批程序是怎樣的?
1,我申請。夫妻雙方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鄉審。由鄉鎮人口計生辦或女方單位,根據申請條件,派人調查核實,獲取相關證明材料,並張榜公布5天,填寫政策再生育子女審批表,經審核後上報縣人口計生局;
3.縣級審批。按照規定的條件進行必要的社會調查。壹方或雙方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審核。毫無疑問,審核通過後,縣再生育子女審批機構會集體審批通過,其辦公室會給我開具《再生育服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