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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工傷誰負責?

法律解析:派遣公司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您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勞務派遣公司不願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也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確診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勞務派遣公司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後,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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