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下列期限屆滿時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未竣工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建成的房屋,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