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房屋買賣合同已經簽訂的(房款收據或存款收據也是合同),子女無權取回,但戶主的配偶、繼承人需要配合過戶。如果沒有簽訂協議和付款,其子女有權要回房屋。(二)戶主死亡,其配偶健在的,由其配偶辦理繼承,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再辦理過戶。如果配偶死亡,他的壹個子女可以繼承,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然後轉移所有權。(3)戶主繼承人不配合過戶的,可以協商退房,原房主的配偶或子女退還妳所交的房款和定金,並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只能訴至法院判決。(四)所謂戶主繼承人(第壹繼承人)包括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五條房屋所有權人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該房屋已依法建成、繼承或者遺贈的,所有權人轉讓房屋所有權或者在該房屋上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該房屋登記在所有權人名下,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定登記。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請求房屋登記機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辦理。房屋登記機構登記的,應當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登記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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