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項目抵押房屋是壹種房屋實體,折算成貨幣,交給項目建設方。眾所周知,房地產開發商在工程完工後,必須向施工方支付全額工程款。但由於種種原因,施工方有時無法及時拿到錢。為了雙方的利益,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房地產開發商會將部分房屋交給施工方,以代替工程款,這些房屋稱為工程款房。施工合同糾紛主要存在於施工過程、價款結算和支付過程中。實踐中,住房按揭還款是用人單位清償債務的常用方式之壹,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限於篇幅,本文僅討論“以房抵工程款”協議的效力及履行中可能遇到的風險。以房支付工程款是清償債務的方式之壹,也是承包方與開發商之間就如何清償債務所做的安排。因此,以房支付工程款協議的效力和履行的認定,應當建立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筆者認為,房款協議應被認定為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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