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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處罰標準開四停四次

法律分析:1。廣州將違規處罰開4輛車,停4輛車。根據道路相關法律法規,罰款200元,記3分。2.廣州四停四違:非廣州市民的中小客車在管制區域內最多可連續行駛四天。四天後,如果它要在管制區內行駛,必須停止行駛四天以上。不停駛或者停駛不滿四天的,違反管理辦法。三。對違反“四停四啟動”管理措施的,按照違法行為發生的自然天數計算違法行為次數,每輛車每自然日罰款1次。根據相關規定,每次罰款200元,記3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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