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二、不動產權利人應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4.房地產權利人修建、修繕房屋,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需要使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土地、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鄰”是指只要他人不動產的使用影響到自己不動產的使用,或者自己不動產的使用影響到他人不動產使用的整個輻射區域和空間,就可以稱為“相鄰”。如果建築物區分所有建築物,壹樓產生噪音,六樓被感知,仍然可以說壹樓與六樓相鄰,基於相鄰關系可以直接行使相鄰權。例如,文先生在論述他人專有部分的使用權時說:“使用權的客體不限於有物理上相鄰,但無物理上相鄰的專有部分。只要是建築物維護或維修所必需的,也可以行使。”
綜上所述;鄰接權的法律規定:
壹是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二、不動產權利人應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4.房地產權利人修建、修繕房屋,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需要使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土地、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89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