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的信件必須經過監獄檢查,犯人也可以給家人寫信。這是犯人的權利,但內容有限。寫下來交給學科。如果審核後沒有問題,就發。有問題的監獄有權扣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47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通信應由監獄檢查。在監獄中發現的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擴展數據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指出了服刑期間交流會見的其他壹些問題:
第四節溝通和會議
第四十八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罪犯收受財物,應當經監獄批準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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