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調整遼寧省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第壹條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第二條(壹)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二)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每年7、8、9月份發放。(三)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未正常出勤或者用人單位臨時安排勞動者當月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和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實際天數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按月支付高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