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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交通肇事罪的關系,讓檢察院不起訴。

法律主觀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檢察院應當對包括交通肇事罪在內的所有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2、犯罪已過追訴期;3.通過大赦免除懲罰;四、依照刑法告知處理的犯罪,不告知或者撤回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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