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用電:
120度以內的電按每千瓦時0.6元收取。
120度到300度之間的部分,每度電收取0.8元。
用電在300度到500度之間的部分,每度電費1.0元。
用電在500度到700度之間的部分,每度收費1.2元。
用電在700度到1000度之間的部分,每度電費1.4元。
商業用電是指企業在流通過程中,以盈利為目的,從事商品交換(包括組織生產資料流通)和向客戶提供商業、金融、服務有償服務所需的全部用電,稱為商業用電。包括:商業企業(百貨商店、連鎖店、超市、信托商店、貿易中心、糧店、倉庫、餐館、旅遊、攝影、理發、洗染、洗浴和修理)、物資企業、倉儲、儲運、旅遊、娛樂、金融、房地產和信息業用電量。綜上所述,商業用電的電價比生活用電的電價貴,各地根據經濟發展速度不同,壹般為1到2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費中收取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方集資辦電收取額外電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辦法。
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收取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