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告有支付能力但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通過隱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但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拒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列情形認定為以轉移財產、隱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壹)隱匿財產、惡意清償債務、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關閉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處分財產的;(二)逃跑或者躲藏的;(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員工花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以及其他與勞動報酬有關的資料;(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下列情形認定為“數額較大”:(壹)拒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超過三個月且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十人以上,累計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以轉移財產、隱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未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後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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