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處罰應當公開。行政處罰必須遵循公開原則。公開就是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開,也就是說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依法制定的規章要事先公布,讓人民群眾了解。規範性文件的公開發布程序涉及規範性文件的形式性和對外效力,壹個未公開的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執法依據產生法律效力。內部文件在行政執法中可以起到指導和參考作用,但在行政處罰決定中不得作為法律依據引用和適用,也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對於如何履行規範性文件公開發布程序,目前沒有統壹的法律規定,應當遵循正當的法律程序,結合行政執法實踐,在實踐中進行判斷。壹般認為,規範性文件的公開發布應當由制定機關統壹登記、編號、發布,並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府媒體、報紙等渠道及時向社會發布,不得以內部文件形式發布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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