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遺產糾紛怎麽辦?
繼承人在繼承問題上意見不壹。出現糾紛時,繼承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解決。第壹種方式,繼承人協商,通過協商解決繼承糾紛。繼承人協商後可以訂立協議執行。第二種方式是繼承人通過訴訟解決問題。繼承人就繼承中存在的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作出判決,解決繼承糾紛。
繼承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合法的原則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就繼承問題達成協議,但該協議並非出於平等自願,則該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有瑕疵的。受脅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協議。同樣,如果約定不合法,那麽該約定無效,不能按照約定處理繼承糾紛。值得註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