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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九十五條第壹款關於處罰的規定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1款處罰: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設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道路安全法: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壹款怎麽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無牌無證上路的,扣12分,罰款200元。此外,駕駛無牌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壹款如何處罰的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規定》第壹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壹次記12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的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故意隱匿、汙損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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