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六條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殘疾人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就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聽取殘疾人及其組織的意見。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保障殘疾人權益和發展殘疾人事業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贈和服務。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各自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從事殘疾人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努力為殘疾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