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擾亂市場秩序罪判刑,最輕的處罰是管制。在我國的刑罰體系中,有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等。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最輕的處罰是管制。管制是對罪犯不進行羈押,而是限制其自由,依法實施社區矯正的壹種刑事處罰制度。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可以在原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勞動或者工作。而且,同工同酬應該以勞動來支付。管制期限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不超過204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四)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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