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
(3)協調監獄與相關部門的關系。
(四)管理和指導全市勞動教養工作。
(五)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
(六)指導和監督全市律師、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全市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管理涉外、涉港澳臺公證事務。
(八)管理和指導全市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
(九)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港澳臺聯絡工作。
(十)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建設、執法檢查、行政復議和訴訟工作。
(十壹)管理和指導司法鑒定為社會服務。
(十二)按照規定承擔國家司法考試的相關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仲裁機構註冊的審核和申報工作。
(十四)指導和承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相關協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工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
(十六)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