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必要行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必須采取特定形式的行為。
本質行為的意義在於強調這種行為的重要性。關於合同是否是本質行為,要區分具體情況,不能壹概而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因此,壹般來說,合同是壹種不必要的行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此時,合同屬於本質行為,本質行為的定義應為
主要有以下幾類典型行為:銀行貸款合同、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典型行為是指只有具備特定的法律形式並遵循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為。例如,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合同法規定的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