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主要包括:(1)專利權;(二)執行權;(3)禁止權;(4)承諾銷售權;(五)標記權;(六)專有權;(7)許可;(八)轉讓權;(九)特許經營權;(10)發表權;(11)簽名權;(12)復制權;(13)履約權;(14)編輯權;(15)評論權;(16)整理權;(17)翻譯權;(18)修改權;(19)轉播權;(20)展覽權;(21)匯編權;(22)拍攝電影的權利;(23)租賃權;(24)信息網絡傳播權;(25)展示權;(二十六)發行權;(27)保護作品的完整性;(28)進口權;(29)出口權;(30)收費權;(31)處分等其他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的全部或者部分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或者利用,並且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