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人身自由,其他任何人和組織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對方的脅迫違反了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訂)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如果有強迫勞動,會被認為是強迫勞動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訂)第二百四十四條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有前款行為而為其招募、輸送人員或者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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