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因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是否有用,需要結合具體案例。總的來說是有效的,因為我們的法律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條、第五十壹條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不支付停工期間工資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協商不成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逾期不支付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條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仲裁不僅是員工索要工資的渠道,也是解決工傷賠償問題的渠道。所以工傷後,如果老板不賠償,可以進行勞動仲裁。工傷後會進行傷殘鑒定,可以拿到錢。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