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財務人員、審計人員、資金管理人員按照規定對報銷手續、預算、票據、合法性、真實性、差旅費標準進行審核並對此負責。
法律依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不得轉嫁給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其他單位。
第二十三條城市間交通費用按交通工具等級、訂票費、核定簽退費、交通意外保險費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內憑發票報銷。
夥食補助費按照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中轉期間的夥食補助費按照當天最後壹個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不按規定支付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後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報銷差旅費時,應提供出差審批表、機票、船票、住宿發票等憑證。
住宿、機票費用等。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嚴格審核差旅費,不得報銷未經批準的差旅費和超範圍、超標準的費用。
無住宿發票實際發生住宿的,住宿費、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當地交通費不予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