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執法檢查。按照監督法的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每年可以選擇若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組織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通過檢查糾正錯誤,總結經驗,確保法院公正司法。
(3)提問。縣級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達到法定聯名人數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法院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質詢案。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人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受質詢機關應當再次答復。
(4)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其任命的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