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駕駛警車未著警服的,依法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分。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駕駛。駕駛警車時,應當按照規定的制式警服並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人民警察在駕駛實習期間不得駕駛警車。對不按規定使用警車、出借警車、駕駛警車不按規定著裝等行為,要依法對相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加強行政監督和查處。
2.法律依據:《警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控制本部門的警車。警車除執行本規定第二條所列任務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警車應當由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駕駛。駕駛警車時,應當按照制式警服的規定(駕駛汽車不需要佩戴警帽,駕駛摩托車應當佩戴制式警用安全帽),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人民警察在駕駛實習期間不得駕駛警車。
人民警察駕駛警車異地執行公務時,應當遵守合作辦案的規定。
二、輔警開警車怎麽處罰?
1,輔警駕駛警車,如果發生車禍,最輕的處分是開除;
2.對於沒有編制的警員,壹經發現,警車直接開除;
3.非警務人員駕駛警車,危害社會秩序穩定。警車是有壹定特權的,利用特權是添堵罪。出借車輛的人也違反了職業道德和職業守則。情節嚴重的,都觸犯了法律,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