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可以分為各種形式,如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理遺囑、口頭遺囑等。老年人自己寫的遺囑符合法定形式,且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的,有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四條。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123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25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原諒或者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二、遺囑生效的條件是什麽?
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囑生效: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立遺囑人所立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立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有處分權;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