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三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享受十五天婚假。女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生育的,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給予80天產假。產假期間享受在職職工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其20天護理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在職職工同等待遇。
依照法律法規生育的職工,在產假或者護理假期滿後,經單位批準,可以休育兒假至子女滿壹周歲,也可以在子女滿六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休五至十天育兒假。夫妻壹方休育兒假至子女壹周歲的,期間月工資不得低於其休假前基本工資的75%,且不得低於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夫妻雙方在子女年滿六周歲前,每年都休五至十天的育兒假,則享受在職職工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