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量背書
有些合格背書規定,匯票只交付壹次,受讓人只能自己使用匯票,沒有再次轉讓的權利。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名,註明“僅×××(被背書人姓名)”或“付款給×××(被背書人姓名),不得轉讓”。
2.空白背書
又稱無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只在票據上簽名,不寫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空白背書的匯票通過交付轉讓。即空白背書的第壹個轉讓人背書簽字後,可以在市場上多次流通,直至最後壹個受益人,不需要在票據背面註明流通過程中的其他轉讓人和受讓人。
3.記名背書
記名背書必須由銀行或公司背書,大多數記名背書都是給開證行的。名義背書在日常業務中很少使用。保險單證的記名背書是指保險單證的受讓人在被保險貨物出險後,有權向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要求賠償。
擴展數據:
保險單據的背書應與提單的背書壹致,即被背書的保險單據的轉讓範圍應等於或大於提單的轉讓範圍。如果提單以姓名背書,保險單據可以以姓名背書,內容相同。
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如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則該匯票不得轉讓(失去流通性)。其直接繼承人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繼承人的被背書人不負責任,銀行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者委托收款的匯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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