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拉橫幅、堵道路、堵交通、堵出入口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造成嚴重影響。
二是爬樓、爬塔吊、斷水斷電、沖擊工地等。,妨礙正常的施工現場管理和辦公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是采取敲詐、勒索、脅迫等方式獲取建設資金、材料、勞務或農民工工資等。,涉嫌欺詐或以合同糾紛為由故意鬧事;
四是組織農民工或非工地人員參與聚集或鬧事,如圍堵國家機關、沖擊辦公區域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