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環境條約
國際環境條約是國際環境法的主要來源;
(2)國際慣例
由於國際環境法的歷史較短,目前形成壹般規則的國際環境習慣法規範很少。然而,當前國際環境法的許多原則是習慣的產物。
(3)“軟法”國際環境“軟法”主要有三種形式:壹是國際組織關於環境保護的建議和決議,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定了關於資源、廢物、化工產品、越境汙染和海岸管理的指導性文件。二是全球環境保護原則宣言,如《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裏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第三是關於環境保護的行動計劃,如斯德哥爾摩人類行動計劃。實踐證明,雖然“軟法”不具有常規法的約束力,但它強烈地影響和推動了國際環境法的發展。